新闻资讯
咨询热线
400-123-4567电话:400-123-4567
传真:+86-123-4567
邮箱:admin@youweb.com
知恒释疑 非法集资类案件审计报告的有效质证和辩护
近日,骆文龙律师代理了一起康养旅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公诉机关根据审计报告的金额指控被告人非吸一亿多元,经过对审计报告质证和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犯罪金额2000多万元,减掉了上亿元,法定刑从十年以上到最终判决两年半缓刑两年半,取得了良好的的辩护效果。
本案被告人系大连某某集团旗下旅游分公司的业务组长,2020年5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及其组内业务员以推销旅游产品为名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旅游消费卡,承诺购买3万元以上旅游消费卡,不仅可获得餐饮卡、邮轮代金券、钻石项链等礼品,满一年还可以返还未使用的金额并可获得旅游消费卡金额10%的积分,所有积分按1:1比例、礼品折价,以人民币形式和本金一同返还。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指控非吸涉案金额1亿余元。
在司法实务中,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大都是通过审计报告而不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来认定的。审计报告是该类型案件的核心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也是辩护律师质证和辩护的重点。
本案中,仔细研判案件的基本情况,骆律师发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所依据的审计报告从内容、程序等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明要求。因此,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质证与辩护:
首先要明确审计报告的性质,审计报告不是书证不是鉴定意见,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但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和律师对审计报告存在误解和迷信,认为审计结论不容置疑和挑战,然而事实绝非如此。实际上,审计报告是接受办案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基于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所做的专业分析,所以审计报告更接近于“专业意见”,如果没有经过严谨的核实审查,也就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定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要把审计报告作为定案根据,就应该参照有关鉴定意见的审查规范,对于审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审计报告的审计方法、相关依据等进行全面的审查,综合来分析审计报告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司法会计检验的对象只能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本案中,审计报告中出现了业务数据报表、涉案门店的台账等材料,却并没有注明具体来源,也未与银行流水等原始凭证进行逐一的核对,此时的数据明显存在片面性,不具有证据能力。
本案中,除了门店台账、业务数据之外,审计材料还包含了公安提供的询问笔录和报案人材料。由于询问笔录、报案材料中被害人讲述为主观表述,是当事人对过去发生事件的回忆。不同年龄的人记忆力不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力逐渐模糊;同一人在不同时期对过去发生的事情回忆结果可能不同,若适用笔录等材料作为鉴定无法保障鉴定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定意见不得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非会计财务资料形成。”因此本案以笔录为检材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审计报告中的计算方法应该要明确、清晰,可以被查验。本案中,审计报告中并未清楚表达审计过程,仅仅以台账显示数额和笔录显示的数额就得出结论,无法得知最终认定数额的计算方式,也不能确定审计报告中金额是否准确。
此外,辩护人还围绕投资款中利息是否扣除?重复投资数额的是否区分计算?本人、亲属朋友等的投资款,以及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单纯的挂单是否应该予以扣除?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辩护意见。
1. 形式不合法:审计报告签名盖章不符规定,缺失主任会计师签名;无验证码及审计编码,无法在监管平台查验;两次审计人员不一致,违反补充鉴定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的要求。
2. 程序违法:缺少完整委托材料,委托程序存疑;审计事项不明确,未界定审计范围;审计时限远超合理期限;未按规定及时告知被告人审计报告内容,违反告知程序。
3. 超范围鉴定:审计报告在法院未判决前使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表述,对法律问题作出确认,超出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范围,存在先入为主和主观定罪倾向。
庭审中,法院宣布延期审理,审计部门重新出具了新的补充专项审计报告。新审计报告中载明“依据现有材料无法核实投资人的实际付款和损失情况”,所以将门店可查的投资合同与涉案人员进行匹配,重新计算涉案金额。
法院认为:“对于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认定,应依据投资合同、支付凭证、银行流水、账簿等能够反映投资金额以及收回本金、利息的单据、凭证等客观性证据,结合集资参与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主观性证据相互比较、印证来综合认定。其中,客观性证据因其客观性而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是认定涉案金额的关键依据。”
“投资合同作为涉案公司与集资参与人关于投资数额、期限、回报等关键要素的书面约定,是直接反映投资行为的原始证据。无投资合同,合同所对应的投资存在的证据就不充分,不能将该投资计入吸收金额。”
“公诉机关凭涉案公司财务人员及被告人等的言词证据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公司单方面所作的台账、开具的收款单据,对无投资合同的金额也一并计入吸收金额,从而认定被告人的涉案金额,显然依据不足。故本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涉案金额认定的相关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涉案金额的计算上达成了一致:仅根据现存的、能够匹配到当事人的投资合同来计算涉案金额,由一亿多降低为2000多万元,刑期减档和罚金都大幅减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当日办理了释放手续,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犯罪金额是非法集资类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而审计报告从内容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将直接影响金额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在辩护过程中,对审计报告的审查不仅是证据梳理,也是构建辩护策略的关键突破口,这对刑辩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及其内容为知恒律师分享,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法律专业分析,请与知恒律所专业律师联系。
本文及其内容为知恒律师分享,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法律专业分析,请与知恒律所专业律师联系。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