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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充分发挥年检对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管作用,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年检,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及遵纪守法、按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进行例行行政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制度。
第三条社会组织年检的对象为在山东省依法登记成立的各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上一年度7月1日(含)以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不参加当年的年检。慈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进行年度报告,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组织年检。
第四条社会组织年检,应遵循党的领导、部门协同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年检;各级社会组织应依法接受年检,提供的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内容,分类开展年检。
第八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落实非营利性监管要求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社会组织年检,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社会组织报送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登记管理机关终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面向社会发布年检公告,或向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下发年检通知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年检公告或年检通知,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党建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书(年度工作报告书样式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等年检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登记管理机关终审。
第十三条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的党建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报告书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年检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终审。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社会组织提供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审查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在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上提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原则上于每年9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审查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时,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对年检材料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社会组织予以补齐补正或作出说明,社会组织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或作出说明。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实地检查、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委托第三方审计等方式调查核实,也可以要求社会组织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社会组织年检情况、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第十八条年检中未发现社会组织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但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且在年检结论作出前及时改正的,可以确定为“合格”。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十)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公益事业支出额度不合规、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拟定年检结论进行公示。社会组织对拟定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后,将结果向提出异议的社会组织反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年检中发现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年检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置。
第二十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检,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手段,加强年检方式方法探索创新,推动年检工作线上线下相结合,提升年检工作质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0〕15号)同时废止。



